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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部分大型仪器设备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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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使用规章

  土木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全各项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任务的必备条件和物资基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应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实验室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求做到: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购入、发出、报废、报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加强和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3.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要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行研制新型设备,不断扩充实验室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逐步充实和更新,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率,使所有的仪器设备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实验室各项工作服务。

  4.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教育,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对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损坏,丢失的应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保管人力求稳定,工作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实验室领导商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仪器设备的新增与购置

  1.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当时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2.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逐项进行评议审查,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中心主任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予以验收入帐。

  4.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根据需要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5.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6.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须经实验室主任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1.实验室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科学管理。有关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在学院网站通报。

  2.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及帐目负有全部责任。仪器设备的借用、归还要严格进行登记管理,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任何人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不得随便出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主要功能与用途以及运转情况心中有数,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对本室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并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震、防锈、防爆、防潮、防腐等项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进行检查、检验、维修,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可用。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确定专人保管、维护和使用。

  4.严格执行仪器操作前的培训、考核制度,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仪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备案。

  5.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的精度和性能。

  6.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须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7.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益,逐步确定技术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利用率。

  8.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可能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9.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10.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依轻重按规定相应处分和处罚。

  11.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试验,为实验室优先服务对象;积极配合学院教师、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每周一定时间,由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测试服务。

  12.本科、研究生试验,要在教师指导下,提前预习,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执行。使用仪器设备后按程序归还,发现损坏及时报告。

  13.教师和学生到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或科研工作,所带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由管理人办理携同手续;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经学院、校资产管理部同意,方可带出校外。

  14.仪器设备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失火、损坏等情况时要及时查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学校相关条例处理。对失灵、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修理,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实验室,不能修理的要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前10 天将待修理仪器清单提供给主管部门,经校资产管理部同意后请校外修理人员来院修理或送校外修理。

  15.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16.涉及使用本实验教学中心仪器的研究工作,论文发表后,有义务向本实验教学中心提供一份复印件。

  17.收费标准: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在借用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归还时,经管理人员捡测仪器设备无损,全额退还。

  (四)、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益,提高我院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仪器设备的范围

  (1)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 单价虽不是10万元以上,但全套设备总价超过上述规定的仪器设备;

  (3) 国家科技部统管23 种精密仪器。

  2.实验室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维护,其他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在主管人员的同意下方能操作,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操作。

  3.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健全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审批、购置、验收、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至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正常情况下每学期实验结束后填写使用记录,维修过的设备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30万元以上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维修记录一式两份,学院和实验室各存一份。3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的技术资料应全部进行复制,原本存院办,实验室存放复印副本,并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学院及中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仪器使用情况及完好情况,按年考核使用率及投资效果。

  4.大型设备原则上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5.对投资效果好,设备使用率和完好率高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凡因损坏造成停用者,必须在三天内如实填报《设备损坏事故表》或写出专门报告报校主管部门,认真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并及时处理,对损坏、损失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责令赔偿。

  6.实验室使用的贵重、精密、稀缺设备,若长期搁置不用,并有权调动。这些设备未经院主管院长同意,一律不得借出。

  7.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在保证院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面向社会服务,并认真进行核算,合理收费,增加设备的维护费用,增大使用效益,但同时也要避免效益风险。

  8.损坏按相关条例执行赔偿制度

  (五)、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低值仪器设备的范围: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淮,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和工具范围的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学模型等。

  2.实验室设有《低值仪器设备明细帐》,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物品购回后及时上帐;不得遗漏或涂改,各级管理帐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3.购回的低值仪器设备经管理员同意后应尽快投入使用,发挥其作用,仪器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要求,做好各种维护维修工作,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可用。

  4.低值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条例执行赔偿制度。

  (六)、试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1.试验材料、易耗品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2.试验材料,易耗品的经费属实验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实验课的需要和开课时间,根据中心的材料易耗品结余情况于每学期末编报下学期的采购计划,并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办。

  3.实验室对采购回的物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验收,填写《实验材料、易耗品验收单》,发现质量等问题要查清原因,并报校资产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追查有关方面责任,及时办理退、换货或赔偿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的物资要及时入库。

  4.实验室对物资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有利查找,便于发放。对贵重稀缺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查对,领用时应从严审批。

  5.管理员对材料、易耗品要严格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材料损耗后要及时填写《实验材料、易耗品损耗单》,经实验室主任、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保存,学期末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帐物。

  (七)、危险、稀贵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就危险及稀贵药品(材料)的管理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1.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及稀贵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分级分类,分库定位,安全存放,指定可靠的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丢失或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爆炸等事故。

  2.剧毒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加强安全保卫,计量和记载必须准确,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废渣液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3.对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

  (八)、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剂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校外,如借出须有借用单位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并填写借物单,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院长批准,仪器设备管理员方可将设备借出;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及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借物单》,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所借设备要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要充分发挥教学科研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实验室对仪器设备有合理的调配权。仪器设备在院内调整,由实验室自行负责,并及时办理保管人,使用人的更名手续,若不更名,出问题由原保管人负责。

  3.中心闲置多余、技术指标不符合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填写多余物资清单,经学院负责人签字上报有关部门使之能做适当的设备调拨计划。

  (九)、仪器设备的报废

  对确已丧失效能而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按报废处理。

  1.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3)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

  (5)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 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2.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

  (1) 要求报废的仪器设备要首先填写《报废申请单》,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呈报学院和校资产管理部。

  (2) 由学院和校资产管理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对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由鉴定小组、学院和校资产管理部签字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原价值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的设备需报校主管部门审批。

  (3)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校资产管理部开据报废单转给财务部门销帐,销帐后的仪器设备由校资产管理部收回处理,填写《报废仪器设备明细帐》,未销帐前不得擅自处理或挪做它用,否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设备器材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

  1.对由于保管、使用人员不负贵任,造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损坏时,应分别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赔偿,并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2.凡教学科研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者负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赔偿。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交款,或由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分期扣除;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之前缴纳全部赔偿金,否则不予毕业。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 末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者;或粗心大意,大手大脚造成损失浪费者;

  (4) 个人借用的器材,如录音机、收音机、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工具及其它用品等丢失或损坏者;

  (5)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3.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当时市价及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其赔偿标准如下:

  (1) 凡损坏仪器设备上的部分零配件只赔偿零配件部分,赔偿费酌情按赔偿部分的10%~20%;丢失零件者,赔偿其部分或全部;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部分的10%~30%;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应按其质量的变化程度酌情计损失价值,赔偿其损失价值的20%~40%;

  (4) 虽然只损坏或丢失了设备器材的零配件,但无法修配,致使整个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按整个设备价值计算,赔偿其价值的5%~15%;

  (5) 凡个人借用或丢失损坏设备器材者,按原价折旧赔偿,赔偿费=设备原值-(设备原值-残值)×已用年数/设备寿命年数;

  (6) 已超过折旧期的.可酌收一定的赔偿费;

  (7) 实用性强的器材丢失按原价赔偿;

  (8) 稀缺仪器和关键性零配件丢失损坏者,加倍赔偿1~3 倍。

  4.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进行批评教育。对一贯不爱护器材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犯操作规程的当事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当事人;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

  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过有关人员的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确认,可不予赔偿。

  (1) 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仪器损坏者;

  (2) 经过允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进行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防护措施仍未避免的损坏;

  (3) 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所作实验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4) 由于客观条件的突然变化所致的损坏。

  6.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凡属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分清责任的轻重,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按责任轻重分担赔偿。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如遇火灾或失盗还要及时报校保卫部门,实验室应迅速查明情况,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单,经学院和校资产管理部审查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对较大事故应保留现场,实验室、学院及校资产管理部与有关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写出专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校领导审批。

  8.关于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审批权限。凡价值在500 元以下的低值器材的损坏或丢失赔偿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领导审批。

  (+—)、附则

  1.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提出意见,以便修改和补充;

  2.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精神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土木实验工程中心

  2013 年1月1 日